2021年6月1日旅行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阅读数:46 评论数:0
跳转到新版页面分类
官方
正文
1、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能虐待不能伤害未成年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等 。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在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2、网络监管
(1)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网络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
(3)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3、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 、控告。
(2)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强化学校防线
(1)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2)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3)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